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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房地产业自开票
纳税人年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挖掘收入潜力,进一步推进建筑、房地产行业专业化管理,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经研究决定,于3月20日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以下简称年审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及时间安排
本次年审范围为全市2011年度被认定为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资格的纳税人,年审时间为3月20日-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1阶段:3月20日-3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
第二阶段:4月1日-4月15日,为各县(市、区)局资格审查阶段;
第三阶段:4月15日-5月31日,为核实处理、市局组织抽查、总结整改阶段,5月31日前将本单位年审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局税政一科。
二、工作内容及步骤
(一)自查阶段。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根据市局下发的《建筑安装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查提纲》(附件1)和《房地产行业自开票纳税人自查提纲》(附件2),逐条分析风险点,查找纳税疑点,及时整改并补缴税款,并撰写自查工作底稿(附件3)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属县(市、区)局税政科。
(二)资格审查阶段。各县(市、区)局按照《河北省建筑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在纳税人自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实地核查其是否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凡在自查阶段纳税人已经发现并整改的问题不再计入年审问题。
在对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查中,凡已经推广房产交易涉税信息采集平台的单位,必须对平台中的企业销售信息与实际纳税信息分纳税人分项目进行比对,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未推广房产交易涉税信息采集平台的单位,必须在4月15日前,对房地产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安装使用房产交易涉税信息采集平台企业端软件,凡不配合安装软件的企业一律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三)重点检查阶段。市局抽调部分单位业务骨干组成年审工作检查小组,对各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抽取部分规模大、疑点多、自查问题少的企业进行审查,同时对各单位年审处理工作进行督导,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筑房地产行业作为税收管理的重点行业,两行业税收收入占全市总收入的一半以上,随着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的管理力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科学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年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年审工作涉及税政、征管、评估、征收、稽查和管理等多个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制定年审方案,责任细化分解,要按照要求高质高效地完成自查和资格审核工作,充分利用此次年审机会,查找纳税疑点,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宣传,做好培训。各单位要认真开展企业自查的宣传工作,提高企业自查积极性及质量,做好自查提纲的培训讲解,随时掌握了解企业自查情况,督促企业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企业在自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
(四)信息比对,推广部署。各单位要做好房产交易信息采集平台销售数据与征管系统的纳税数据的信息比对工作,充分利用共享信息,查找企业纳税疑点,切实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提升共享信息的利用效率;未推广房产交易交易信息采集平台的单位要按期做好平台推广上线工作,因企业原因未能推广的,一律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已推广的单位应定期查验数据传输质量,确保传输及时准确,进一步提升平台传输效率。
(五)认真总结,及时上报。各单位要做好自查及资格审查两个阶段的总结,及时向市局税政一科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市局抽查后更要认真撰写年审总结报告,报告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的反映本单位年审工作的开展及处理情况,并于5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电子版上报市局税政一科FTP。
 
 
 
 
 
 
 
 
 
 
 
 
 
 
[201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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