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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人士可担任上海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港澳人士可担任上海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4-09-23 20:59:01 来源: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北京)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923日,上海市政府在其官网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以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自贸试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切实增强自贸试验区会计服务配套功能,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
  根据办法,港澳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港澳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且持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特别行政区居民。
  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且是内地居民;在合伙协议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的表决权不低于51%;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每年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香港或澳门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成为合伙人前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等。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930日。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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