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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10.13

生效日期:

2014.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税务总局网站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进入主页点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huiwulaw@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10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二、第十条修改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 ……

 
[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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